文书处理制度
第一条 拆送文件:一切外来函件,除署科室者外,均经文书人员开拆、登记,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院长审批后,分送有关科(室)办理。
第二条 收文:各科(室)指定人员负责资料的收发、管理工作。承接文件、资料应有签收手续。
第三条 办文:要认真及时,主要的指导意义的文件、处理意见要报院领导审核、涉及若干个科(室)的,要及时会签处理,办公室要督促,催办。
第四条 签发文:一般性函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函笺要用编号便函本并留存根,以便查考,以院名义发的文件,拟稿后先交院办公室修改,后送院领导签发。
第五条 印发文:修改较多和字迹不清的要先清稿再交办公室安排打印,由起草科(室)负责校对。打印和校对文件必须认真负责,印前修改的文字认真复查。对于主要发文,盖章分发必须再次核查,防止差错。
第六条 立卷归档:对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类文件,办理完毕后,最迟于次年第一季度,按规定立卷归档。单项业务性文件由各主管科(室)保管,综合性和密级以上的卷由档案室人员管理。
第七条 清理文件:对于没有保留利用价值的文件,在办理结束后,最迟于次年第一季度,经挑选,复核登记,呈领导审查批准,指定人员负责烧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