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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门特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2021-11-20 17:26:16本文来源: 医保科阅读次数:0

为适应四川省医保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及上线工作,进一步完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保障方式,成都市结合门诊特殊疾病实际进行情况,出台新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简称“新门特”)。四川省医保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拟于2021年11月30日正式启用。

一、新门特政策执行时间:2021年11月17日0:00

二、政策变化如下:

1、起付标准改变

第一类和第四类病种不支付起付标准,第二类和第三类病种每年只支付一次起付标准。疾病详见附表。

2、结算周期取消

取消了3个月一次的结算周期,实行即时结算,即“笔笔清”。

3、大病补充报销方式变更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报销门特均按77%比例报销。

4、治疗机构选择变化

一个自然年度患者应当选择一家治疗机构就医,如果更换治疗机构,需向最近一次结算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更换,更换后需重新支付起付标准。

5、报销时限

医疗费用发生后,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下超过12个月)不予支付。

6、慢性肾脏病(门诊血透)

慢性肾脏病门诊血透单独管理,维持原结算方式不变,保留三个月结算周期。

根据《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停机期间医保业务指南》及《关于切换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期间停机的通知》文件要求,11月17日00:00-11月29日24:00停机切换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给大家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附表门诊特殊疾病分为以下四类:

(一)第一类

1. 阿尔茨海默病

2. 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

3.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4. 精神分裂症

5. 躁狂症

6. 抑郁症

7. 双相情感障碍

8. 焦虑症

9. 强迫症

(二)第二类

1. 高血压病

2. 糖尿病

3. 风湿性心脏病

4. 高血压性心脏病

5.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6.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7.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8. 肝硬化

9. 帕金森氏病

10. 硬皮病

11. 地中海贫血

12. 干燥综合征

13. 重症肌无力

14. 类风湿性关节炎

(三)第三类

1. 结核病

2. 慢性活动性肝炎

3. 甲状腺功能亢进

4. 甲状腺功能减退

5.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 青光眼

(四)第四类

1. 恶性肿瘤

2.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3. 再生障碍性贫血

4.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5. 系统性红斑狼疮

6. 肾病综合征

7. 慢性肾脏病

8. 慢性肾脏病门诊血透

9. 血友病

10. 肝豆状核变性

11. 普拉德-威利综合征

12. 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来源:刘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