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或院总值班人员请示报告:
(一)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等,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员;
(二)凡有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大手术、疑难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及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
(三)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家属和单位领导都不在场时;
(四)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含行政、后勤部门的事故和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时;
(五)系统内外主要领导干部、外宾及其它有影响的人物住院、手术及特殊检查时;
(六)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七)重大经济开支报批、签订重要经济合同、业务协议时;
(八)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九)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和中层干部因公出差、院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以及外出进修、学习、参加会议;
(十)严重违反医德医风和严重违反法纪医院规章制度的人和事。